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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

2014-06-26


发布单位: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4年06月26日
索 引 号: 分  类: 
名  称:  准入条件
文  号: 主 题 词: 

准入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要求;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河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我市断面控制标准;

    5、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项目所在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7、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8、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并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解决原有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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