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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2014-06-27


发布单位: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4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分  类: 
名  称: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文  号: 主 题 词: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办理事项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辐射环监督境管理站       联系人:李茂  田晓静          联系电话:3056023
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承办单位提出拟批准意见; 3、公示、听证; 4、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窗口送达审批文件。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电子版一份 2.审查修改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2份(验收调查监测单位加盖公章)电子版一份 3.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2份 电子版一份 4.建设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1份 5.以上材料应为盖章的原件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133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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