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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2014-06-27


发布单位: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4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分  类: 
名  称: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文  号: 主 题 词: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办理事项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李茂  田晓静          联系电话:3056023
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承办单位提出拟批准意见; 3、公示、听证; 4、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窗口送达审批文件。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4份 2.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4份 3.核技术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4份以上材料应提供盖章后的原件,并提供电子版一份。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133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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