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TJ/T 394-2007)4.2验收调查分类管理要求 4.2.1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其编制要求和格式要求参见附录A。4.2.2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其编制要求和格式要求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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