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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4-06-27


发布单位: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4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分  类: 
名  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文  号: 主 题 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民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人:刘少军、白斌、马秋清   联系电话:0373-3077061
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2.负责验收的承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3、公示、听证; 3、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4、窗口送达审批文件。
申报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表)或验收登记卡; 2.监测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调查报告; 3.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4.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133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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