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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014-06-27


发布单位: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4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分  类: 
名  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文  号: 主 题 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民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人:刘少军、白斌、马秋清   联系电话:0373-3077061
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承办提出拟批准意见; 3、公示、听证; 4、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5、窗口送达审批文件。
申报材料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及电子版2. 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3. 总量核定文件  
承诺时限
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133号)。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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