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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程序及要求

2013-08-28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四)《关于委托江西等三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环保部环函[2008]28号)。

二、许可内容

本省境内销售、使用Ⅰ类(医用)、Ⅱ、Ⅲ、Ⅳ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换发。

三、许可受理

(一)受理程序

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或所在地省辖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查合格报告;

5、满足本程序第五条(审批条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6、单位现存的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四、许可审查

(一)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行政服务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修改的全部内容。

(二)在审批环评文件时已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以省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查(复查)合格报告为依据,不再检查;否则,由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Ⅰ、Ⅱ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由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Ⅲ、Ⅳ、Ⅴ类放射源、Ⅱ、Ⅲ类射线装置由所在市环保局检查。

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将在省环保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10日。

五、审批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2、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工业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应具备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六、审批时限

(一)自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批复。

  (二)结果告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后,由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告知建设单位。同时,许可有关情况在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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