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2015]2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新乡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加强秸秆禁烧、治理道路施工扬尘为重点,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真抓实做、有序推进,强化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确保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 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等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3.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4.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统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10月底前,研究出台《新乡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集聚区集中热源规划,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加快“气化新乡”工程建设,12月底前,力争管道天然气通达95%以上,新增天然气输入量0.05亿立方米;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加快先进生物质能利用示范。重点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力争辉县市3万吨纤维乙醇项目今年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6.严控高污染燃料
6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12月底前,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 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9月底前,完成
25台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新乡县人民政府,辉县市人民政府,延津县人民政府,凤泉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通过增加基础电量等政策,积极推动燃煤机组开展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环保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辉县市人民政府,凤泉区人民政府,卫滨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9.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9月底前, 新乡市建成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155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4台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提标改造,5台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0.强化水泥综合治理
6月底前,完成6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16家水泥粉磨站粉尘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1.开展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落实环保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6月底前,制定《新乡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2.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3〕77号)和《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理的通知》(新建〔2014〕163号),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11月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主要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2)控制城市道路扬尘。落实《河南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细则》,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治理国、省、县干线公路扬尘。加大对国、省、县干线公路、城市环线公路的清扫保洁力度,保持路面日常潮湿,减少道路扬尘,全面完成国、省、县干线公路扬尘及公路两侧1000米内的物料堆场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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