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办法 (暂行)
2009-04-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三条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验收申请。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实施清洁生产前后企业污染物排放对比情况,省辖市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三废”监测报告。
第四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
(一)有健全的审核管理机制;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运作规范,成效显著;
(四)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低费方案全部落实,重点部位的中、高费方案有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有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档案。
第五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一)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整理好相关档案材料,报送所在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局。
(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及当地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员组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小组;
(三)听取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汇报;审阅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四)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检查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及企业环境管理、生产运行现状等;
(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并向企业反馈验收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