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2009-04-18
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实施污染防治状况所进行的分析和评估,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清洁生产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企业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外部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审核。
清洁生产内部审核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自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自愿审核由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定协议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审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指导其实施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自愿审核可由企业内部自行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要求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等)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被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按清洁生产审核的内容、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审核,或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环保部门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环保部门与企业协商,对《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后与企业签订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协议。
(四)《实施方案》完成后,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对《实施方案》的预期目标、实现的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形成审核报告,由企业报送所在省辖市环保局初审。
(五)省环保局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材料及省辖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环保局依据《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办法》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六)验收结果由省环保局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省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列出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单位)的名单,并说明列入名单的理由,予以公示。
(二)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对其企业的生产原料、工艺过程、生产设备、管理程序等进行诊断评估,提出《实施方案》。
(三)被委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指导委托方实施相关清洁生产方案。
(四)《实施方案》完成后,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对《实施方案》中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与清洁生产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形成审核报告,由企业报所在省辖市环保局初审。
(五)省环保局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材料及省辖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环保局依据《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办法》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六)审核结果由省环保局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自愿实施和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都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进行,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和调整;尚未颁布相应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又需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临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经省环保局批准后可据此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 被委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帮助委托企业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并指导企业落实《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各项内容,努力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负责如实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作出审核报告。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都应将审核报告报送省环保局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和周期由省环保局确定。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资质由省环保局确认。审核机构的资质管理按《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应优先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标准。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省环保局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企业清洁生产等环境行为有疑问,都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或提出质疑,环保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查证后向公众说明情况,并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按法律规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但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其人员,不按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或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时故意弄虚作假、谎报结果的,一经调查属实,省环境保护局将视情取消其相应从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