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卫辉市实行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
2013-09-13
由于卫辉市河流状况不断变化,处境河流水质有时超标,致使卫辉市2011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对实行“工业强市”战略不良影响,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谁污染防治重大举措的同事,卫辉市出台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
《意见》把政府的各级领导、企业法人代表列为责任追究对象,对擅自新上水污染建设项目的、被责令关停、限排落实不到位的,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对责任断面有超标的、以及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等,由监察机关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卫辉市要求环保部门各负其责,要敢于执法,严于执法,认真监督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注重在工作中抓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的典型,配合监察机关加大查处力度,扩大影响面,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攻坚战,从根本上扭转水污染防治的被动局面,实行污染防治和工业强市并重,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