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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4项辐射环境管理细则

2015-08-13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环境管理,防止辐射环境污染,规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 从事核技术应用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且在省环保厅备案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分类管理

(一)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5、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6、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7、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的;

8、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同一核技术应用项目有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以高类别为准。

第五条 分级审批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2、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3、甲级非密封性场所;

4、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5、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6、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7、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的;

8、不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9、其他报告表项目。

(三)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六条 审批条件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除应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开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具备相应的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处置设施和相应能力,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建项目

1、新建厂址符合城市规划。

2、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3、应具备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改、扩建项目

1、已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新上改扩建项目。

2、各级环保部门在检查和验收中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按要求落实到位,无安全隐患。

3、现有项目的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

4、现有从业人员全部经过环保部门培训,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完整有效。

5、配置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监测仪器,且监测记录完善。

6、各项制度完善并切合实际,制度落实较好。

第七条 未批先建项目根据有关法律先处罚后补办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第八条 评审形式及程序

(一)评审形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送审版,确定评审形式。

1、会审项目:辐射处出具评估函,送交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由其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会审形式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评价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后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版。

需要进行会审的项目有:

(1)使用Ⅰ类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2)多枚放射源集合在一台设备中达到Ⅰ类源限值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3)Ⅱ类、Ⅲ类放射源移动使用的及固定使用数量达五枚以上的;

(4)放射源、非密封工作场所和射线装置混合使用的;

(5)乙级、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及其退役的;

(6)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7)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以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

(8)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用加速器)及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9)伴生矿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废渣再利用的;

(10)项目位于敏感区域的或有特殊情况需会审的。

2、函审项目:从专家库中抽取2到3位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评价单位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后再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版。

需要进行函审的项目:

(1)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医用加速器除外);

(2)A型货包放射性物质运输;

(3)涉及放射源加工装配的使用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项目;

(4)使用Ⅱ、Ⅲ类放射源(数量少于5枚)。

Ⅱ、Ⅲ类放射源场所退役的应提交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退役监测报告。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许可证的可不写)、联系人,邮寄或传真至省环保厅辐射处。省环保厅(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通过现场勘查和征求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意见,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项目周围有敏感点,应进行公示,取得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上报材料:

(1)环评材料:

①建设单位提交经过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应有专家意见和专家意见回答单)2份;

②省辖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2份;

③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出具的评估报告1份(会审项目)。

(2)需要申请领取、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的应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或变更材料,上报材料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细则》。

3、办理程序:将以上材料报至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并把电子版发至省环保厅辐射处,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完整)。经辐射处处务会研究,下达环评批复后转入许可证审批程序,经研究后颁发或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由行政服务大厅通知建设单位。

4、审批公示:审批完成后,省环保厅将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条 分类管理

按照与环评文件一致的原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验收时应编制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验收时应编制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验收时应填报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第十一条 分级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

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已按“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且在省环保厅备案的单位,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四)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已经环保部门批准;

(五)按规定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在许可范围内使用,备案、转移转让手续齐全。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应向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试生产,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省环保厅接到申请后,确定验收监测单位,出具验收函,建设单位按照函的要求,委托编制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填报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项目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验收。

(二)验收审核

省环保厅组织召开验收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报告(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验收意见。

(三)上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3份;

2、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3份;

3、核技术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3份。

(四)办理程序

将以上材料报至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并把电子版发至省环保厅辐射处,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完整),经辐射处处务会研究后,下达批复,由行政服务大厅通知建设单位。

(五)审批公示

审批完成后,省环保厅将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应于每季度末,报送本季度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验收情况(电子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验收申请文件和批复),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 分级审批

(一) 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 220kV 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 项目审查形式

(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

(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一式2份。

(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评估报告1份。

(三)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1份。

第八条 办理程序

申请: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内容报省环保厅,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时,应选择在我省备案的环评单位。

第九条 公示要求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应当在建设单位网站和省环保厅网站上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二)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告书(送审版)前,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将编制的报告书(表)报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环保局,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项目审查形式。

(四)省环境评估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会审的项目组织召开评审会。

(五)评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项目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并完成报告书(表)报批版。

(六)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

(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八)审批完成后,审批机关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环评要求

(一) 选址要求:对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应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在其安全防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有或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项目,要尽量远离村庄,避让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测比例要求: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监测抽测比例不低于15%,抽测原则: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敏感点应全部监测;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发射设备项目,应对敏感点全部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监测。

(三)位置变更要求:对移动基站项目:,建设位置变更在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前应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超过100米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对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

(四)公众参与要求:

1、移动通讯基站项目每个典型基站附近的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建设项目60米范围内进行。

2、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应与环评报告相一致。

第十四条 验收审批需上报材料(含电子版)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2、审查修改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2份(验收调查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2份。

4、建设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1份。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评批复文件和环评报告书(表)。

(二)确定验收调查(监测)单位。

(三)项目进行验收前,应在省级或省辖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1次,在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网站上公示1次;其公示内容包括:

1、拟验收项目情况简述。

2、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进行现场公众调查和监测,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五)召开验收评审会:审查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六)修改后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含电子版)。

(七)项目审批完成后,由行政服务大厅通知建设单位,并将项目审批情况在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要求

移动基站项目验收监测应覆盖全部基站类型,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环评时作为敏感点的基站,验收时全部进行监测,验收监测点位的抽测比例不低于30%;输变电工程及其他电磁辐射项目,应对所有敏感点进行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移动通讯基站每个典型基站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项目建设60米范围内进行。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江西等三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广使用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变更、重新申请领取、延续、注销、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一)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1、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各2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⑤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⑥从业人员培训计划;⑦监测方案;⑧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 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销售放射源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1、具备的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单位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源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源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需要包装、运输放射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明细表(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各2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安全保卫制度;④辐射防护措施;⑤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 ⑥人员培训计划;⑦监测方案;⑧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源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平面图。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测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 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1、具备的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单位负责辐射安全的管理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见附表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等仪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7)相关制度和措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措施;④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⑤人员培训计划; ⑥监测方案;⑦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措施。

(8)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源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办理。

第四条 分级审批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以下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1、使用Ⅰ类(医用)放射源。

2、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三)省辖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以下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见附表2)。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第六条 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的要求,持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第七条 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见附表3)。

(二)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许可证规模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增加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活动,但未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或者工作场所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表2份(见附表4)。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

(三)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四)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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