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全省水体、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城区土地、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参与县(市)、区间环境纠纷的协调和重大污染事故、违法排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