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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重污染应急办〔2017〕10号)

2017-04-02 16:1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04号),预计201744日起,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将连续3天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可能出现1天的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好转形势有待临近判断。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16〕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4月2日24时起,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响应。各级各部门应迅速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严格落实应急响应各项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结合市环境污染攻坚办《关于做好201743—6日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新环攻坚办〔201727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时督导各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到位;督导各企业2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停止一切施工车辆通行审批,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禁止通行,并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 “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监督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二、加强督导,严格管控

橙色预警响应期间,省环保督导组将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督导,及时将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企业、工地,并填写送达回执,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于每日上午10时前和下午18时前,分两次准时、详尽地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出动人员数量、检查企业家次、发现问题类型及数量等)、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查处情况,停产、限产企业、工地管控具体名单(填写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情况汇总表)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送达回执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请于4月3日上午12时前报至市环保局5楼526房间。

预警解除时间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3670515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情况汇总表


 

 

 

201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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