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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响应降为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重污染应急办〔2017〕21号)

2017-12-08 16:08: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

位:

根据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近日我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仍会出现重度污染过程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12时起,将我市重污染天气级I级(红色)预警响应降为Ⅱ(橙色)预警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并加强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当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1), 实施级应急减排措施:

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仍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碎石等建材行业停产。

  铸造(含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企业停产。

  大型化工、造纸企业(已实现超低排放)和其他应急管控企业根据锅炉吨位大小、生产工艺、生产能力、总量完成情况等执行相应的“一厂一策”。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质监部门应当加大燃煤检验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应当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关于机动车限行措施继续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通告》执行。

三、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四、其他措施

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重点对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和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实现超低排放的锅炉启炉和运行过程进行抽查,对相关企业重型载货车停运、落实“一厂一策”停限产措施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按时报送应急日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17时前,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详尽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直有关单位要于每日上午10时前,准时、详尽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按照附件2《督导情况数据导入模板》填报)电子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3670515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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