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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重污染应急办〔2017〕12号)

2017-10-15 16: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

位:

根据专家会商研判结果,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受不利气象条件及本地污染源排放影响,我市将会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16〕3号)有关规定和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0时至22日24时,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响应。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当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1), 实施Ⅲ级应急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等建材行业停产。

铸造(电炉、天然气炉)企业停产。

大型化工、造纸企业(已实现超低排放)和其他应急管控企业根据锅炉吨位大小、生产工艺、生产能力、总量完成情况等执行相应的“一厂一策”。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质监部门要加大燃煤检验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应当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三)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含喷涂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四)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于每日上午10时前,准时、详尽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和日报表(附件2、附件3)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3670515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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