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17〕第44号-河南全塑电缆有限公司
2017-09-25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17〕第44号
河南全塑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西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12003168
地址:新乡小店工业园纬二路以南经六路以西
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正在生产,塑料颗粒融化挤出工段未安装光氧催化净化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7〕第4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该告知书于2017年8月30日留置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1日
抄送: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