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17〕第47号-河南新海港人造板有限公司
2017-11-02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17〕第47号
河南新海港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13568M
地址:新乡市和平路81号
2017年9月8日,我局牧野分局对你公司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7年7月20日,你公司切割、打磨工艺无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拼板工艺无污染物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7〕第4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该告知书于2017年9月21日邮寄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