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17〕第48号-原阳县天宏新型墙材厂
2017-11-02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17〕第48号
原阳县天宏新型墙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苏平
工商营业执照:410725000015617(1-1)
组织机构代码:05338991-0
地址:原阳县师寨镇五柳集村
2017年9月26日,经我局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你公司在2017年2月7日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下发文件要求4月底砖瓦窑企业完成安装炉窑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2017年9月26日你公司仍未安装炉窑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