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17〕第49号-新乡市牧野区鑫盛予制构件厂
2017-11-02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17〕第49号
新乡市牧野区鑫盛予制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德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0UQKF93
地址:白小屯河北地
2017年9月23日,经我局牧野分局对你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7年9月22日,你厂原料库未建密闭堆场、厂区地面未硬化,积尘多和未采取洒水抑尘等问题。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