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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2014-12-24


 

新环委办〔2014〕18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
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省环保厅致函市政府《关于尽快解决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函》,指出你辖区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年出栏30000头生猪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2年5月租赁整修后开始养殖;二是该公司2014年4月19日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为3300毫克/升、悬浮物为1150毫克/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4.1-7.2倍(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毫克/升、氨氮80毫克/升、悬浮物为200毫克/升)。2014年10月17日,省环保厅再次致函市政府《关于再次督促解决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函》,指出该企业仍存在用渗坑排放未处理的养殖废水环境违法行为,经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该企业厂外渗坑排污口处(渗坑南)化学需氧量为2000毫克/升,氨氮740毫克/升,总磷82.7毫克/升,粪大肠菌群为2.2×106个/100毫升;厂内渗坑化学需氧量为1790,氨氮60毫克/升,总磷62/升,粪大肠菌群为3.3×105个/100毫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构成严重环境安全隐患。
落实省环保厅通知精神,经研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决定对其实施挂牌督办,督办期限3个月。你市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采取得力措施,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人,督促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彻底解决。督办事项完成后,请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环委办。市环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核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核查合格的,及时摘牌结案。
 
           
2014年10月29日
 
抄送: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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