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2013〕181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0〕17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排放标准,或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的,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4、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及限期治理的企业;
5、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并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
6、《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行业。
(二)列入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重点行业
国家明确的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每两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每三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行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三)市、县环保部门确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单位
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区域环境状况,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工作重点上报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建议名单,市环保局审查研究后,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二、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一)环保部门应做的工作
1、市环保局年初依法下达本年度应当实施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2、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组织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3、在清洁生产实施过程中,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现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的清洁生产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各县(市)、区环保局通报。
(二)企业应开展的工作
1、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市、县两级环保局提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等情况,市环保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市、县两级环保局。
3、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要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前言、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和结论等顺序按章节编写。在形成报告的过程中,不得将审核工作开始前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的中/高费方案,不能将其纳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咨询机构应开展的工作
1、审核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步骤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步骤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在审核准备阶段,要有宣贯工作的图件资料;在预审核阶段,要全面了解和阐述企业的产排污状况、生产工艺流程、企业污染治理状况、清洁生产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并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环节或工艺;在审核阶段,针对审核重点环节或工艺提出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
2、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要会同企业在开展审核前和本轮审核后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物耗能耗、物料进出口数量等各项基础数据、指标进行监测或通过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全面分析审核重点的物料平衡,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三、清洁生产审核流程(附后)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无/低费方案全部完成,中高费方案完成80%以上;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标准、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培训;
2、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设置无错误,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审核报告完整详实、如实反映、现状分析全面、相关平衡和数据无误;
5、及时落实了无/低/中高费方案,已实施方案的预期目标、效益已实现,效益测算准确。已发布有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已达三级标准的应在原指标上得到提高;
6、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了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
(四)企业申请、评估、公示
申请评估的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查后,递交市环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五、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程序及内容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方可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二)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六、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规定
(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负责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全部实施后评估与验收可一并进行。中高费方案完成80%以上可先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年内完成验收;
(三)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召开评估、验收会议,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标准、内容进行评估验收,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
(四)如评估中审核报告需适当补充完善,则由企业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由市环保部门对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确认;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对满足评估、验收标准全部要求的企业,其结果为“通过”,不满足标准中任何1条的企业其结果为“不通过”。
六、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
(一)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奖惩措施。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表现积极、自主申请、革新工艺、减少污染、经济社会效益成效显著、经评比优秀的,政府将“以奖代补”给予适当的经济、政策支持。对列入计划而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市环保局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拒不改正的,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要出具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审批,延缓开展。
(二)清洁生产审核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向市局规划科技科书面报送辖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的打算。各县(市)、区环保局在十二月底前,要将当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规划科技科。
(三)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及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重要条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清洁生产目标作为企业污染减排、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
七、咨询机构的管理
(一)凡在新乡市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机构,必须向365bet亚洲官网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申请备案的机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备案申请;
2、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
3、审核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简历,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及其他资信证明(复印件);
4、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行业范围、相关工作业绩及具备的其他条件;
5、规范健全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咨询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指导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咨询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备案期满拟继续开展清洁审核的咨询机构,应重新向市环保局提交备案申请。
(四)咨询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咨询机构提交的工作总结并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对咨询机构进行年审,不合格者不予备案。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咨询机构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纠正或取消在新乡市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1、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公告后一年内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
2、一年内,有两次未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
3、倒卖、转租、转包清洁生产审核业务的。
4、泄露委托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咨询机构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5、其它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
附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图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