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验收申请的批复
2017-08-04
发布单位: |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7年08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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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验收申请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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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验收申请的批复
新环验[2017]76号
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废水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回用。
(二)废气防治措施:原料筒库呼吸口粉尘均采用袋式除尘器治理,搅拌楼配料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砂土、石子堆存于库内,原料筒库及搅拌机组密闭于搅拌楼内。
(三)噪声防治设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
(四)固废防治设施: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
三、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万检验字【2017】第20号)表明:
(一)废气: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
(二)噪声: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验收监测期间,固废按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进行了处置。
(四)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不经环保部门同意,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执行当地政府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要求。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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