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关于《新乡市市区道路污、雨水分流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7-09-30
发布单位: |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7年09月30日 |
索 引 号: | 分 类: | ||
名 称: | 2017年9月30日关于《新乡市市区道路污、雨水分流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上报的由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市区道路污、雨水分流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批准《新乡市市区道路污、雨水分流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新乡市市区道路污、雨水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 9、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属扩建项目,总投资2628.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该项目主要包括市区4个行政区域(牧野区、高新区、红旗区、卫滨区),38条道路中86个污、雨水合流点的改造,新建临时泵站一座,其中新建管道 三、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办对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核定,不涉及预支增量指标,项目备案编号:(2017)4107000454。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环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落实好施工期施工扬尘的防治措施。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项目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2017年 9 月 30 日 |